壹是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後,國家將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統籌研究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專業人員評價辦法。
二、原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證書不再實行註冊管理。原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及時調整並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團隊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原證書繼續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證書使用,原資格可繼續作為經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依據。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司法部將對2013部分科目考試合格人員和2014報名參加考試人員制定過渡性政策措施。過渡性政策措施出臺前,原定考試日期順延,具體考試日期另行通知。2013考試部分科目合格的,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
擴展數據:
2016《關於完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規定“法律顧問”取得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第壹次國家統壹法律資格考試將於2018舉行。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前,擔任法律顧問且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1,在黨政機關、國企擔任法律顧問15年;
2.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學學士以上學位並取得法學碩士、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其他相應學位;
3.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國務院國資委-做好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