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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有人丟失、遺棄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高空拋物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建築物拋擲物和建築物墜落物。壹般來說,很難確定是誰造成的,或者是誰丟棄了這些物品。為了保護受害者,法律規定了高空拋物造成損害的責任。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百四十壹條遺失、遺棄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品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任何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非法持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最大註意義務防止非法占有的,應當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三條管理人能夠證明其已經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免除或者不免除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四條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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