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第壹條醫療機構基本要求。
(壹)開展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與其功能、任務和技術能力相適應,並有合法的造血幹細胞來源。
(二)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登記的血液科或兒科及相關專業診療科目。
(三)開展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技術的科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1.100級層流病房有4張以上床位,配備病人呼叫系統、心電監護儀、外周血幹細胞采集器、流式細胞儀、電動吸引器或中心負壓吸引系統及供氧設施。
2成人血液科開展兒童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本醫療機構至少應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兒科醫師。
3.在完成5例同胞同基因異基因造血幹細胞移植前,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非血緣、臍帶血或不合型造血幹細胞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