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企業債權優先於合夥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清償合夥企業債務後,才能退還出資,並以剩余資產向合夥人分配收益。在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之前,清算人不得先將財產分配給合夥人,即使該財產有分配給合夥人的余地。
3.按照約定分配合夥財產的原則。在合夥企業中,協議是全體合夥人通過協商以書面形式達成的合夥原則,是合夥人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協議約定財產分配方式的,企業清算結束後,剩余財產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比例進行分配。未約定方式和比例的,剩余財產依法在合夥人之間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二條。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該財產且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股結算,或者辦理減少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