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市排水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後評估制度,在汛期前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對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積水點的管理,強化排水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設備。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根據防汛需要,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和疏通,確保設施安全運行。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調度、指揮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