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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產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嗎?

法律分析:引產證明是計生部門出具的,但壹般來說,禁止婦女進行超過中期(妊娠16周以上)的非醫學引產手術。如需大月份引產,應按以下要求進行:1。孕婦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計生部門的相關證明才能進行引產。2、各醫療單位除做好引產相關登記外,尤其要做好死亡嬰兒的性別登記。3.如無計生部門相關證明,應拒絕引產服務,違者按違規處理。4、醫療法規要求引產的,必須經會診確認並詳細記錄,並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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