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保基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前三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查詢;
6、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成員、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