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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如果與供應商有利益關系且沒有回避,會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益關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如果已經進行了資格預審,在評審階段就不能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評審。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及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保基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前三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查詢;

6、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成員、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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