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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說,或多或少是賭博。

法律分析: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4.組織10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5.聚眾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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