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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裁決的執行

法律解析: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糾正執行,或者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主張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停止、變更執行的請求。前壹種異議是執行異議,後壹種異議是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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