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和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