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吸引多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這種人叫賭徒,賭徒本人可能不會直接參與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場所和器具供他人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的盈利方式有兩種:壹種是賭場老板不直接參與賭博,以收取場地、設備使用費或抽頭盈利;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與賭博,如設置遊戲機、老虎機等賭博機或雇人與顧客賭博。只要妳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行為之壹,就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明知是賭博罪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