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色情判決書。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音頻文件50個以上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出版物、圖片、物品100件以上的;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子出版物、圖片、物品100件以上的。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