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戶和監管企業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客戶的償債意願和能力等信用風險,以及監控措施不完善、不按約定操作、道德風險和非法客戶欺詐等風險。
2.存貨價值的風險評估。首先是抵押物的選擇風險。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合質押。所選質押物價值不穩定,價格和質量隨時間變化較大,流動性較弱,會直接影響質押物的實現。第二,抵押物高估了風險。抵押物估價過高和價格波動造成的損失。第三,質押物的質押率決定風險。由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為了降低信用風險,很難對不同信用等級的質押企業采用不同的質押率。
3、司法的弊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同壹財產依法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目前我國只能以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中的部分條款作為判斷相關商事糾紛法律性質的法律依據,相關的物權登記制度也不夠完善,缺乏統壹公開的物權公示備案制度。如果出質人和其他債權人惡意登記動產質押,解釋規定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於質權,將影響存貨質押融資中的物權歸屬,從而損害債權人權益,使銀行信貸資產面臨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