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會的職責包括: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這是公司董事會的基本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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