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農產品批發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第十四條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遵守農產品批發市場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農產品收購、運輸、儲存和銷售的管理。
經營者應當依法如實記錄和保存農產品檢驗、銷售等信息,確保農產品可追溯。經營者不得采購、銷售來源不明、無質量安全證明材料的農產品。
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如實記錄相關情況,並及時向促銷員報告。
促銷員發現經營者銷售的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