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家主張臣民成為“公民”,韓非批判了“公民少而私民多”的現象(《韓非子?五蟑螂”)。法家的“公民”是指國家的人民,而不是私門的人民。儒家呢?倡導承認“私民”,私民首先是宗法、禮教、私門中的人。這不就是人治的壹個標準嗎?在哪裏做事,先來個酒局,再談事情,再談利益。很多落馬的人都是這個套路!為什麽不能守法?
其次,法家主張“法治”、“壹切靠法”(史記?秦始皇傳)。西方的法治原則是人非聖賢。只有法律才能規範人們的行為,國家才能和諧。儒家呢?註意懲罰的不是醫生!用什麽?為什麽?那樣的話,誰來遵守法律?誰會要求人人平等,誰不走後門,誰就是傻子!因為妳不走,不代表別人不走!別人得到自己的好處,妳只能仰視!
第三,在商鞅看來,“法治”是這樣的:“壹切依靠法律”(舒?這是好事,因為凡事總有法可依,難道從來沒有民主集中制嗎?先民主,後集中。集中後?做妳想做的!這不是壹個人的決定嗎?這就是儒家思想,靠的是覺悟和更高的道德水準。沒有法治的控制,道德是什麽?連味道都沒有!
現在國家要重視法律和法治,總是提倡奉獻是不對的!我就想問,我能給什麽回報?妳給了我精神上的鼓勵和安慰,對不起,我是個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