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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吧?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規定程序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糾紛的所有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它只是增加了壹個程序,即國家司法機關立案的程序。於是,原來的行政糾紛轉化成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能否成立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本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點,決定著行政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決定著國家司法機關能否取得對具體案件的管轄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斷某壹特定行政爭議是否可以立案處理,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案件壹般指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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