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獨立存在的,不存在沖突。有壹個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就是當責任主體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時,民事責任優先。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罰金、財產不足以足額支付,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向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此,確立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還規定,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應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由此,確立了債權優先的原則。《刑事訴訟法》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數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向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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