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統壹受理和組織;尚未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的,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受理並組織實施。
《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指出:
(壹)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統壹受理和組織;刑事訴訟案件和其他沒有指定辯護的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由申請人向往的或者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除了特殊情況。
(二)同壹法律援助事項應當由同壹法律援助機構辦理。
(十壹)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司法通[1977]046號”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