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殘賠償金=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期限。
2.死亡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贍養人生活費=被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支出×贍養年限。
5、住院夥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藥費賠償=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受害人的誤工費收入(天/月/年)×誤工費。
8.護理費=當地護工同級護理服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運輸費用=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受害人傷殘。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財產直接損失(待鑒定)
14,精神損失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原則上以傷殘構成為準)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
4.護理費和住宿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