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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拿走大部分錢算不算挪用公款的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夥人私自拿走合夥企業財產是犯罪行為,財產數額達到較大數額的,構成盜竊罪。

盜竊備案標準是: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

2、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3、非法進入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所盜竊;

4.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財物的;

5.其他標準。

挪用公款和盜竊的區別在於: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時間是不同的。侵占罪的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以非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財物,只有在持有他人財物後才能故意發生犯罪;盜竊罪的行為人在不是財物所有人的情況下,認識到自己非法取得他人財物,犯罪只能是在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之前故意發生;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貪汙的手段可以是秘密的、公開的或半公開的;盜竊的手段只能是秘密手段;

3.犯罪的對象不同。侵占罪的客體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盜竊罪的客體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未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對象的不同應該是區分侵占罪和盜竊罪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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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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