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貧困人口覆蓋工作確保疫情防控期間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通知。壹是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到位的原則。及時足額發放各類救濟資金和社會福利補貼。對因疫情無法外出務工、經營和就業,收入下降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低保範圍。二是及時足額發放臨時價格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三是扶貧。對因疫情致貧返貧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要及時落實社會救助政策。第四,加大對新冠肺炎患者和受影響家庭的救助力度。對確診病例中的社會救助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規定及時給予臨時救助,並可視情況增加救助。對因家庭成員隔離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由當地街道(鎮)或縣級民政部門給予臨時救助。對生活困難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規定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或臨時救助範圍;對死者家屬,增加臨時救助。湖北省和武漢市以及其他疫情嚴重的地區,可委托社區(村)實施“急救”,根據緊急情況提供物質幫助或服務,發現困難立即給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