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是指由公司簽發的票面金額超過其在銀行的余額或透支限額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票據法》規定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必須保證自出票日起至付款結束止,付款人的存款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支票。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票據法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