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1,承包經營權的創設。這種承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和發包方通過訂立合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需要簽訂合同,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時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繼承和取得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承認承包人承包收入的繼承,但有限承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方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