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後,在信訪機構作出答復前,可以申請撤回信訪事項。撤回信訪後,信訪自撤回之日起結案。投訴人可以申請撤回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程序自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終止。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在某些情況下,信訪人還可以發揮補充救濟的作用,對於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救濟渠道解決的事項以外的事項,可以通過信訪渠道提供補充救濟。
法律依據
第十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協調處理信訪事項。投訴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接待地點當面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到信訪人住所與信訪人談話,了解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