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二審上訴人死亡、再審申請人在再審程序中死亡、執行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死亡也適用於訴訟繼承。實踐中,訴訟權利人在生效判決作出後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程序。原告或者被告在壹審判決作出後,判決生效前死亡的,其繼承人也有上訴的權利。即使生效判決的壹方當事人死亡,對於繼承人是否不服生效判決可以申請再審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當事人壹方死亡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1)訴訟中,當事人壹方死亡有繼承人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人民法院及時通知其繼承人參加訴訟,被繼承人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二)下列四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離婚案件壹方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