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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中國法律指導思想的演變過程。

在氏族社會,氏族利用內部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傳統和習慣來管理人們。這個時候還沒有法律的概念。

隨著國家的形成,社會矛盾逐漸激化。於是有了最初的刑法。《夏書》說,“輸了不如殺了人。”是慎用刑罰的指導思想。商朝強化了君權神授的觀念,強調天罰和殘酷的刑罰手段。

西周時期,吸取商朝的教訓,再次采用慎刑的思想。周初法律基本掌握在貴族手中,壹般不以書面形式對外宣傳。只記錄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國王誓詞。周公也實行禮制,作為法律的補充。但基本上存在“禮不遜於庶人,刑不優於大夫”的情況。在此期間,民法逐漸完善。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法律被少數貴族壟斷和隱藏的時代結束了。為了緩和社會矛盾,使人們有章可循,成文法開始公布。儒家反對這種行為,但歷史潮流已經不可阻擋。

此時百家爭鳴,儒家主張以“禮為國”、“德刑”、“禮法不良”來進行人治。法家主張“法為本”、“以刑代刑”、“刑無等級”的法治。兩種思想的交鋒推動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在此基礎上,荀子主張“尊禮重法”,即禮與法並駕齊驅,同步發展。商鞅變法,變律為法,規範人們的行為。法家主張的法治在秦國實行,秦國成為強國,最終吞並了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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