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的法律體系是西方普通法體系的壹部分。壹個國家的意識形態是由法治決定的;基本方法是世俗的、自由的和理性的。社會制度追求通過法律和法院解決問題;法律被視為確保社會進步和變革的概念。個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它在壹定程度上受到了羅馬-德國的影響。法典化基本上屬於民法法典化。它受到民法理念的影響——善意、權利濫用,等等。法官填補法律空白也來自於民法傳統;但是,它不能被歸類為民法傳統。與民法傳統相比,它更接近於普通法傳統。這確實是以色列的普通法。
猶太宗教法是實在法。它的效力來自世俗立法者。它的範圍是有限的。主要適用於結婚和離婚,由宗教法庭判決。在其他家事上,只有在各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結婚和離婚問題屬於國際私法。因此,在以色列境外舉行的非宗教婚姻應得到民事法院而不是宗教法院的承認。沒有國家宗教,所以宗教法不適用於家庭法以外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