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嫁妝錢該怎麽處理?
1.結婚登記前附送的嫁妝應視為女方父母的個人贈與,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壹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返還。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伴的嫁妝屬於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嫁妝給女兒,否則夫妻雙方陪嫁的嫁妝是如上所述的同壹財產,離婚時分割。
彩禮、嫁妝的法律規定是:男方與女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等三種情形之壹的,應當返還彩禮。嫁妝壹般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女方個人;但夫妻有財產約定的,約定婚後嫁妝歸雙方所有,屬於夫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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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