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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決如何上訴?

如不服判決,可按以下程序上訴:

寫上訴狀,提交原審法官,根據上訴通知書向中級法院交納上訴費用,然後通知壹審法院移送案件。

撰寫上訴時,請註意以下幾點:

1.在上訴請求中,應先全面敘述全案,再陳述原審判決結果,表明對原審判決是全部還是部分不服。指明具體訴訟請求是撤銷原判決、全部還是部分變更原判決;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不是針對對方。不服原審判決、裁定的理由主要有:

(1)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性質不當;

(3)實體法適用不當;

(4)違反法定程序。

上訴狀是指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第壹審判決、裁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所使用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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