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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包括什麽?

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包括合同行為和個人行為。

概念

處分是直接轉讓權利、變更權利內容、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廢止權利的法律行為。

應當指出,將權利確立為紀律行為的“負擔”不同於《負擔法》的“負擔”。前者是指為權利設立真實的負擔,如抵押、質押等物權,後者是指給付義務。

區分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的標準

1,法律效力

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的分類是基於行為的法律效果。壹方因負擔行為有給付義務,另壹方有請求履行的權利;紀律處分直接改變了壹項權利。

兩者的區別在於:第壹,雖然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都與權利有關,但因負擔行為而產生的請求權是以前不存在的,即請求權本身是因負擔行為而產生的;處分改變的是既有權利。

再次,負擔行為的義務需要借助給付行為來履行。如果不履行,債務人可能陷入支付障礙或債務不履行的境地並因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處分行為不存在履行問題,是負擔行為確立的給付義務的履行。

2.特定原則和確定原則

處分服從於客體特定性和確定性原則(這是處分的客體特定性原則,應區別於物權的客體特定性原則)。所謂懲罰對象特定原則,是指作為懲罰對象的,必須是壹項權利或壹項權利的壹部分,而不是壹捆權利。換句話說,幾項權利的存在對應著幾項處分。

具體原則不適用於負擔行為。無論妳想讓對方承擔多少所有權轉移義務,妳不妨都寫進壹份買賣合同裏。至於確定性,負擔行為也有這個要求,只是程度不同。

3.目的無關緊要

懲罰只是權利的轉移,內容禁止或善良風俗等道德判斷壹般不影響其效力。負擔行為因其處罰的法律原因,需要受到善良風俗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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