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提交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不能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行出具原印制卡、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司法部門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或授權他人申請變更預留個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