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明知是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行為人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壹)被監管部門告知後仍實施相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五)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手段,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