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2、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4、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5、變更或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
董事長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