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目的是:
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3、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促進經濟發展;
5、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範功能。它的實施,對於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激發全社會珍惜和保護公民生命權,提高國民安全法律意識,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必將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並於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8月36543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2月365438日起施行。根據1年6月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於1年9月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