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利用職務之便是挪用公款,偷偷摸摸就是盜竊。超市收銀員在工作期間盜竊超市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應予立案追訴,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超市收銀員如果在非工作時間盜竊公司財物,可能會犯盜竊罪。盜竊(價值65438元以上+0000-3000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數額巨大(價值三萬元以上至六百五十四點三八+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六百五十四點三八+萬元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