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職務行為致害的法律規定

職務行為致害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因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則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 上一篇: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了多少分?
  • 下一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考研需要哪些參考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