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大量透支無法歸還;
(二)透支的資金被大肆揮霍,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同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