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服務。公共交通應當逐步滿足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第三十條無障礙停車位應當設置在距離停車場無障礙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並具有無障礙連接通道。標準無障礙停車位應包括無障礙通道,停車位寬度應為普通停車位的1.5倍。停車場的無障礙入口、通道、無障礙停車位和出入區域應當使用無障礙標誌進行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