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被脅迫與另壹方登記結婚後,提交下列證據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1.身份證
(1)結婚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
(二)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壹個,就是脅迫。同時,《婚姻法解釋(壹)》規定,《婚姻法》第11條所說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的威脅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結婚。因此,如果發生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必須圍繞有無脅迫提交相應證據。比如帶有威脅性內容的書證、音像證據等等。
3.時間證據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發生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時,當事人必須提交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已超過1年的相應證據,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壹方必須提交未超過1年的證據,另壹方如要抗辯,必須提交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已超過1年的證據。而且這1年屬於預定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是不變期間,撤銷婚姻關系的申請必須在婚姻關系成立後1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