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噪音大違反噪音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會被罰款和拘留。
根據《噪聲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
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噪聲擾民屬於違法行為,有行為後果的界定。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
噪音法沒有規定噪音必須達到多少分貝才能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所謂晚上22點到第二天6點,只是法律意義上的“夜晚”的定義。“夜”的噪聲排放標準只比“晝”高。
無論是夜間還是白天的噪聲排放標準,都與“噪聲擾民”的認定有關但不壹定相關。也就是說,只要有與環境不相容的噪聲排放,幹擾了居民,就可以認為是“噪聲擾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噪音法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