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已經2000年2月2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5月30日起施行。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
任何人遇到拒絕都可以向人民幣主管機關即中國人民銀行投訴。另壹方面,作為經營者,也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
擴展數據:
為維護人民幣的信譽,本條例處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或縮小),以及在宣傳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行為。
《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給予警告的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至5萬元的罰款。故意損壞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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