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解決原農村知識分子插隊期間計算長度問題的通知》。
(壹)凡國家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期間,到城鎮工作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他們參加工作的時間從他們在農村插隊的那壹天算起。返回城市後,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工齡起始時間可由插隊知青現工作地的縣級以上單位(含縣級單位)審批,按本人簡歷等相關材料中填寫的上山下鄉日期計算;個人有異議的,可由單位調查,報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批準。
(二)已安排工作到農村插隊的原知青,按本通知精神計算工齡後,不再找舊賬計算其與工齡有關的工資福利待遇;今後,根據新計算的工齡,同等工齡的員工將獲得同等待遇。
(3)在1962年“”開始之前,下鄉插隊的知青由國家統壹組織。在他們去城鎮工作後,他們可以以同樣的方式計算長度。
(4)解決插隊知青時期的計算長度問題是壹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要從維護安定團結的大局出發,做好各方面工作,不要操之過急。我們應該按原則辦事,反對不正之風。
(5)此事內部處理,不公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