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職責是教育學生,完成教育教學計劃。教師應該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1.校規和教育法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所以教師阻止學生接受正常教育是違法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教師的職責是教育學生,完成教育教學計劃。不給學生上課當然是違法的。學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不給學生上課當然是違法的。學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作為國家公民的學齡兒童和青少年有權接受國家的文化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
2.教師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作為國家公民的學齡兒童和青少年有權接受國家的文化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
教師阻止學生上課是違法的,學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國家適齡兒童、少年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