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股東借款轉為實收資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註冊的註冊資本有壹部分沒有繳納。未繳部分低於貸款金額的,其差額計入資本公積或作為增資處理,也可按未繳部分轉為實收資本;
2.公司資不抵債,股東單純為了逃避繳納註冊資本的法律義務而將貸款轉為實收資本,會存在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禁止股東股東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