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壹般事故,罰款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20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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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令號國務院第393號)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施工現場臨時建築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