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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檢查監督立案程序

檢察院立案審查監督的程序如下:

1.立案請求報告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

2、由部門負責人或檢察官審查;

3.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和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

檢察院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1.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起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實,或者有不應當立案的事實,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2、通過專項監督活動開展監督;

3、為了通過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申訴,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發現立案監督線索,專門針對個案開展立案監督。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在刑事立案監督中遵循法定程序,保證公安機關正確行使立案權,防止和糾正違法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案件,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刑事訴訟,屬於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進行監督。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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