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的地位),由第三方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並作出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法。
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強制調解是壹種特殊的調解。
仲裁是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爭議不得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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