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三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壹)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和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費和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年費;
(四)恢復請求費、請求費延長期限的權利;
(五)說明書變更費、專利評價報告請求費和無效宣告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項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十九條恢復權利請求權,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有關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的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描述項變更費、專利評價報告請求費和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