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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用出生證明上戶口?

不能只憑出生證明就上戶口。

新生子女應在子女出生後壹個月內到父母任何壹方所在地派出所戶籍部門辦理。寶寶報名需要帶以下材料:

1,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的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

3.擬登記地街道計劃生育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政策內生育壹個子女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二孩審批表;

5、壹個月以上申報,提交嬰兒未去其他市縣戶口的證明。

有效戶口本的用途:

1,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核實的主要依據。

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口調查核實時,戶主或者家庭成員應當主動提交戶口簿;

2.戶主應妥善保管居民戶口簿,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3.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4.如有人員增減或登記事項變更,該戶應持戶口簿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5.全家遷出戶籍管轄地的,應當將戶口簿交至戶口登記機關。

綜上所述,根據新生兒可以自願隨父隨母落戶的原則,可以隨父隨母落戶。所需材料包括結婚證、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其父親或母親的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報出生登記就行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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